倘若我们对“原理”做“规则、原则”此般理解,那么它可以呈现出一种类似“法”的面貌。拉丁语格言“Lex retro non agit”意为“法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制着未来可能发生之事,它确认着“希望”实现的合法与非法之边界。良法蕴含着“已知的希望”(docta spes),而艺术——正如《希望的原理》一书中所言——是乌托邦意识的显现,是尚未形成之现实的象征。
网络的全球联动是在冷战结束后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互联网(大写的Internet)——技术性的存在成为数据生产、流通的基础设施。诸如《网络空间独立宣言》等饱含希望之情的宪章性文件将互联网视为当下主权国家之外的乌托邦。但是时至今日,商业平台和国家对网络中主体大规模的、无孔不入的监视和控制愈发可见。主权行为蔓延至数字世界,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被提上日程并激起热议,数据治理、信息安全成为信息法学的焦点领域。
身为数字世界居民的艺术家对国家及企业的监视、抢夺个体数据的行为采取警惕和挑衅的姿态。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和政治性工具,被艺术家们作为创作的参考或靶标。信息技术亦不再被简单地视为中立的,或者被盲目乐观地认为是绝对进步的。它们正在剥削、牺牲个体权利并深度干预着我们的真实生活。艺术家们的“变法”在可见/不可见两个维度之间往复:一方面,艺术家探求个体如何能突围法的灰色地带,摆脱被代理(proxy)、被囚禁于数据结构之命运,即如何在可见的算法技术下隐身、撤退甚至主动退出;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道德地窃用数据的主体,艺术家竭力令他们的所作所为暴露在法的裁判之下。这些实践倾向呼应着数据立法的“希望”原则,即维护我们的数字人权。